(2017)辽07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红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红英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顾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英,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上诉人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必须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未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锦州市天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兴江审判员 姜 岩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