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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留山与赵素杰、任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山,赵素杰,任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98号原告:李留山,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素杰,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任柯,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留山诉被告赵素杰、任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留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留山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