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安、杨芳、姚沅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安,杨芳,姚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安,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芳,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沅祥,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安、杨芳、姚沅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姚沅祥存款12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