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先礼、郭建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礼,郭建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先礼,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建寿,男,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建寿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建寿银行存款366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