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78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自,山东河东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