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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兵与刘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兵,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卢兵,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琴,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律师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阳,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兵与被执行人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两日向申请执行人卢兵支付摩托车款2900元、利息400元、违约金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阳负担。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刘阳存款、车辆及土地房屋、股权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