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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章波涛与双牌县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波涛,双牌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737号原告:章波涛,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牌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蒋启国,该局局长。原告章波涛被告双牌县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章波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章波涛以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424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橄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