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深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深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深亮,男,1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松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深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决定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检察院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深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吴深亮在泰顺县柳峰乡墩头村高场一鸣奶牛场员工宿舍房间内,趁被害人赖某熟睡之机,通过赖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走其所绑定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12000元人民币,随后删除赖某手机内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取款短信提示记录。2017年5月4日,公安民警在杭州市余杭区抓获被告人吴深亮。同年5月16日,吴深亮亲属退赔给被害人赖某1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的说明、银行对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前科情况记录核查表、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吴深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深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吴深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深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深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龙斌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人民陪审员 尤道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蜀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