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韦新才与韦英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新才,韦英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293号原告:韦新才,男,1953年8月4日生,壮族,农民,现住柳城县。被告:韦英琼,女,1954年6月7日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原告韦新才诉被告韦英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韦新才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新才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新福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