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艳波、梁德辉健康权纠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波,梁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陈艳波,女。被执行人:梁德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波与被执行人梁德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艳波于2016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艳波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德辉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艳波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