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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桂杰与邢贵茹、赵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杰,邢贵茹,赵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桂杰,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405255063,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海富漫香林小区3号楼2单元1702室。被执行人邢贵茹,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90610244X,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丁香大道海德公馆15号楼1单元1102室。被执行人赵井彬,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21107001X,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丁香大道海德公馆15号楼1单元1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桂杰与被执行人邢贵茹、赵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500,24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