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国源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国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201号原告: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维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原告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淄博国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谟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通,被告淄博国源陶瓷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春,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国源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6元,由原告淄博兴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江云芳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