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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丽云、蔡力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云,蔡力强,郑宝华,朱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丽云,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朱春英,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蔡力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郑宝华,女,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仙游县。利害关系人(买受人)杨雪霞,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张丽云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闽032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朱春英为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共三件。其中:申请执行人张丽云与被执行人朱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春英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丽云借款8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蔡力强与被执行人朱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春英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蔡力强借款7.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郑宝华与被执行人朱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春英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郑宝华借款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朱春英拒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仙执字第30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春英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滨海新城××层××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2012××号和2012××号;土地证:仙国用(2013)字第××号和仙国用(2013)字第××号]。2016年10月1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仙执字第30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房地产。2016年8月9日,经委托泉州华天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中:1311号套房建筑面积55.17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18.12万元;1312号套房建筑面积49.38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16.22万元。该两套房至2016年5月6日尚欠银行按揭贷款余额66447.23元和45706元,共计112153.23元。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5月27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一次变卖。但期间没有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朱春英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在拍卖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中留下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五至八年租金供被执行人朱春英租房居住。2017年5月27日,买受人杨雪霞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人民币31.4万元竞得上述房地产。2017年6月5日,买受人杨雪霞与执行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清房价款31.4万元。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5)仙执行字第30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朱春英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滨海新城××层××号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杨雪霞所有,并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另查明,截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朱春英人及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张丽云主张被执行人朱春英与其前夫离婚时在仙游县××街××号还有分得房屋一处,经执行法院向仙游县档案馆调取与其前夫登记离婚的协议书等资料中没有显示。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朱春英对上述变卖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春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付息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异议人(被执行人)朱春英所有的房地产。但是,因为被执行人朱春英拥有的两套套房是相互独立的,且均有产权证,执行过程中在没有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朱春英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情况下,裁定将该两套房地产一并执行拍卖并最终进行了变卖,是不当的,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导致被执行人朱春英无房可住,损害了其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次执行变卖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异议人所拥有的两套房屋面积明显超过了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其认为所拥有的两套房屋未超过生活所必需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被执行人朱春英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应依法继续对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地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至于异议人所谓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错误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据此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一、2017年5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朱春英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滨海新城××层××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2012××号和2012××号;土地证:仙国用(2013)字第××号和仙国用(2013)字第××号]的变卖无效;二、退还买受人杨雪霞已交付的上述房地产变价款人民币31.4万元;三、撤销本院(2015)仙执字第3025-2号执行裁定和本次变卖成交确认书,以及(2015)仙执行字第3025-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议申请人张丽云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朱春英主张唯一住房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如确需基本居住保障,应由其与本人协商,或由法院依法解决,本案变卖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请求认定变卖行为有效,撤销异议裁定。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春英的三个案件中,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仙执字第302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春英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滨海新城××层××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2012××号和2012××号;土地证:仙国用(2013)字第××号和仙国用(2013)字第××号]。2016年10月1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仙执字第30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房地产。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5月27日,执行法院经委托评估后先后三次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一次变卖。2017年5月27日,买受人杨雪霞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人民币31.4万元竞得上述房地产。2017年6月5日,买受人杨雪霞与执行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清房价款31.4万元。2017年6月5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仙执行字第30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朱春英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滨海新城××层××号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杨雪霞所有,并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另查明,执行法院在拍变卖前未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朱春英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在拍卖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中留下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五至八年租金供被执行人朱春英租房居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时,应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权。执行法院在未查明被执行人朱春英能够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或依法不应保障的情况下,对查封在案的被执行人朱春英的两套套房交付拍变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正确;复议申请人张丽云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张丽云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标审判员  陈剑星审判员  张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