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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存德、付长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德,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225号申请执行人:付存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付长清在(2015)齐法执字第2198号案子的过付款伍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