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中诉被告哈那提别克巴合提汗,古丽加依娜霍加拜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哈那提别克巴合提汗,古丽加依娜霍加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44号原告:张中,男,蒙古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福海县。被告:哈那提别克巴合提汗,男,哈萨克族,1982年7月5日出生,牧民,户口所在地阿勒泰市。被告:古丽加依娜霍加拜,女,哈萨克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牧民,户口所在地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诉被告哈那提别克巴合提汗,被告古丽加依娜霍加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中负担。审判员 海依霞吾拉力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布力 哈吉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