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亚军、王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军,王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保187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该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亚军,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王洪斌,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亚军、王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7民初8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亚军、王洪斌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占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