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与李勇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李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8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白贺路4号容发货运市场**栋*楼自编15档。负责人:卢康。委托代理人:姚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勇军,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诉李勇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粤0111执10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号牌为粤A×××××号的重型厢式货车(车架号LFNABUKP0BFC06012,发动机号51726009)为被告李勇军所有,李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勇军向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车票费、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费用以及车船税共计20676.13元;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勇军向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服务费600元。案件受理费332元,由李勇军负担。2017年6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以李勇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粤A×××××号车(车架号LFNABUKP0BFC06012,发动机号51726009)本院已于2017年7月20日将车辆档案查封,因车辆及其李勇军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军名下在中国银行桃江县劳动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除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