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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与李继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李继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811号原告:白城市���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学钦,系经理。被告:李继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李继伟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继伟给付工程税款25,500.00元及利息;2、给付材料款59,951.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4日原告承包了多邦药业工程,并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由被告供应材料。工程结束后,被告已取得利润425,000.00元,应缴付税费25,500元,经多次索要为给付。故主张税费25,5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日起至给付止)。2004年6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后陆续给付140,049.00元,尚欠59,951.00元,经多次索要至今为给付。故主张59,951.00元及利息(2004年6月14日起至给付止)。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经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侯学钦,其称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已申请注销。原告已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0元退回白城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