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与绵竹市九龙镇玖龙山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绵竹市九龙镇玖龙山庄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145号原告: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大西街92号。经营者:易杰,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剑南镇月波上横街**号。被告:绵竹市九龙镇玖龙山庄,住所地绵竹市九龙镇清泉村*组。经营者:付利全(案卷材料中无付利全基本信息)。经营者联系电话:1899027****。原告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与绵竹市九龙镇玖龙山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剑南镇万和广告装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