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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沁阳市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45号原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双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延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东关社区光明街南四巷**号。法定代表人:邓怀文,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沁阳市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