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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朋、刘庆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刘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4号申请人:刘朋,男。被申请人:刘庆艳,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会与被申请人郑焕成、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庆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庆艳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