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二龙山信用社诉王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王福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442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住所地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代表人:刘朋,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福生,男,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与被告王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龙山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