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庆军与宁波申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军,宁波申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909号原告:陶庆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宁波申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8225489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1069-2号D座203室。法定代表人:马建武。委托代理人:郑成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军与被告宁波申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陶庆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申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军撤回对被告宁波申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燕儿代书记员 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