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勇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勇刚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勇刚,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勇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勇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没收改装射钉枪一支、钢珠六颗。被告人魏勇刚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勇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勇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勇刚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爱华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