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美花与青岛和盛熙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花,青岛和盛熙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535号原告:陈美花,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和盛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六汪镇墨得水三村。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花与被告青岛和盛熙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