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绍成和王绍杰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绍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72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绍成。上诉人王绍成因与原审被告王绍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2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绍成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212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理认为:物权纠纷的起诉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交其对争议标的具有所有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的依据,用以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王绍成在一、二审审查期间均没有提供其本人对争议房屋享有请求权的依据,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上诉人王绍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黄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