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阎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705室。负责人王有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阎磊,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5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阎磊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阎磊已向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5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