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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守文、谢金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守文,谢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守文,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严信坤,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谢金兴,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许守文与谢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谢金兴辛雪英所有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13号邦盛蓝湾明珠花园13号楼1002单元已查封,因超标的暂时无法处置。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