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丙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贾丙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24号原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169528193U。地址: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金皇路。法定代表人贺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仝金印、韩先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丙祥,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祥迁,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丙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丰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