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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金为民与袁诚军、袁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为民,袁诚军,袁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995号原告金为民。被告袁诚军。被告袁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为民诉被告袁诚军、袁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为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为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为民负担。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