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金为民与袁诚军、袁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为民,袁诚军,袁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995号原告金为民。被告袁诚军。被告袁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为民诉被告袁诚军、袁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为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为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为民负担。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