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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晓,方良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187号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中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晓,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方良秀,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