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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永定、陈贻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定,陈贻亮,翁品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永定,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贻亮,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品南,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林永定与陈贻亮、翁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林永定与被执行人陈贻亮、翁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2016)闽010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闽010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林永定同意被执行人陈贻亮、翁品南分13期还款:1、于2017年8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2、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3、2017年10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4、2017年11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5、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40万元;6、2018年1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7、2018年2月28日前还款50万元;8、2018年3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9、2018年4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10、2018年5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11、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12、2018年7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13、2018年8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林永定建行福州城南支行账户:43×××36。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