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玉泉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820号原告张玉泉。委托代理人张玉荫(系原告兄弟)。委托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马路A5号。负责人崔伟国,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原告张玉泉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玉泉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涂远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凯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