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财保38号申请人:胡某1,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一连职工,住。被申请人:胡某2,女,1993年11月21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十连土地承包户,住。申请人胡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由被申请人胡某2控制的申请人胡某1的父亲胡俊升(身份证号65×××78)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卡号为62×××72的银行存款7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胡某1诉称:胡俊升系申请人胡某1的父亲,胡俊升于2017年7月26日去世,现胡俊升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的卡号为62×××72的工资卡由被申请人胡某2控制,侵害了申请人胡某1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1与被申请人胡某2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申请人胡某1为防止被申请人胡某2转移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现要求冻结胡俊升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卡号为62×××72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胡俊升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卡号为62×××72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二、案件申请费720元,暂由申请人胡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