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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冯若倩与河南省商丘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栗景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若倩,河南省商丘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栗景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853号原告:冯若倩,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路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省商丘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民主中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69997328E法定代表人:张胜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栗景斌,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曾用名栗斌,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付先召、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