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东峰、王生强与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刘文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峰,王生强,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刘文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623-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东峰,男,汉族,农民。原告(反诉被告):王生强,男,汉族,农民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张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勇。被告(反诉原告):刘文生,男汉族,农民。原告(反诉被告)王东峰、王生强与被告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刘文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刘文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刘文生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文生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