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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焕芹、李周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焕芹,李周洪,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李春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焕芹。委托代理人:公海涛、莫修香,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周洪。一审被告: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百,经理。一审被告:李春百。再审申请人徐焕芹因与被申请人李周洪,一审被告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李春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焕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