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焕芹、李周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焕芹,李周洪,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李春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焕芹。委托代理人:公海涛、莫修香,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周洪。一审被告: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百,经理。一审被告:李春百。再审申请人徐焕芹因与被申请人李周洪,一审被告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李春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焕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