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兰与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76号原告:XX兰,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号居民,现住古交市屯兰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层右手房。被告:王鑫,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人民广场邮政局宿舍*号楼*单元***号。原告XX兰与被告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XX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孙梦婕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