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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兰与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76号原告:XX兰,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号居民,现住古交市屯兰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层右手房。被告:王鑫,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人民广场邮政局宿舍*号楼*单元***号。原告XX兰与被告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XX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孙梦婕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