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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思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陈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瑶,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思瑶,外号“瑶子”,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隆回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6年5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斌,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隆回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思瑶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霖,被告人罗思瑶、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7年5月30日凌晨,吸毒人员刘某1发微信给被告人罗思瑶,声称要购买100元人民币的冰毒,罗思瑶在隆回县桃洪镇汽车总站的2599宾馆给了被告人陈斌一小包冰毒(大约0.5克),要陈斌去附近明辉宾馆送给刘某1。陈斌表示同意,并在明辉宾馆门口将此小包冰毒交给刘某1,刘某1两次通过微信转账(50元/次)支付罗思瑶毒资共计人民币100元。2、2017年6月1日下午四时左右,刘某1发微信给被告人罗思瑶,声称要购买100元人民币的冰毒。罗思瑶又在2599宾馆给了被告人陈斌一小包冰毒(大约0.5克),要陈斌去明辉宾馆门口送给刘某1,陈斌表示同意,并在明辉宾馆门口将此小包冰毒交给刘某1,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支付罗思瑶毒资人民币1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7年5月底,被告人陈斌在隆回县桃洪镇汽车总站2599主题宾馆开了329号房。2017年6月8日,陈斌容留罗思瑶、刘某2、郑某、刘某1等人在该房间内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其本人也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斌又在2599主题宾馆329房间内,容留罗思瑶、刘某2、刘某1等人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其本人亦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思瑶、陈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思瑶、陈斌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刘某1、刘某2、郑某、邹某的证言;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思瑶伙同陈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斌还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思瑶、陈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思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负全部负责;被告人陈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思瑶、陈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对被告人罗思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思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到2018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到2018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罗教书人民陪审员  彭秋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