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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妙芬与钱海明、庄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妙芬,钱海明,庄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171号原告:徐妙芬,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保来,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海明,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庄国芬,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徐妙芬诉被告钱海明、庄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妙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妙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妙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