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坤与金财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坤,金财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757号原告:王志坤,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金财会,男,其他不详。原告王志坤与被告金财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志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证据不足,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坤负担。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