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凤光、金凤玲等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光,金凤玲,金进光,金进藏,金伯龙,永嘉县人民政府,金佰林,永嘉县溪下乡陈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初207号原告金凤光,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金凤玲,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金进光,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金进藏,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金伯龙,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世忠,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县前路94号。法定代表人林万乐,县长。第三人金佰林,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第三人永嘉县溪下乡陈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溪下乡陈坑村。法定代表人金桂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光、金凤玲、金进光、金进藏、金伯龙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金凤光等5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凤光等5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光、金凤玲、金进光、金进藏、金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凤光、金凤玲、金进光、金进藏、金伯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许旭东审 判 员 来 敏人民陪审员 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