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跃军与响水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响水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法定代表人:王守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兵,男,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跃军,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华(系顾跃军之妻),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响水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顾跃军以“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各方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响水公司以“顾跃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顾跃军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响水公司亦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但经审查,一审判决后响水公司就本案向响水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7年1月27日立案侦查。2017年2月24日,顾跃军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故顾跃军及响水公司的请求均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及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情形,本院均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不准许顾跃军撤回起诉;二、不准许响水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