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执12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建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国强、杨野、刘淑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标,伍国强,杨野,刘淑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2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建标。被执行人伍国强。被执行人杨野。被执行人刘淑纯。申请执行人谭建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国强、杨野、刘淑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杨野、刘淑纯向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13177元及诉讼费用,被执行人伍国强向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30747元及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野、刘淑纯已将两人应承担的全部案款15055元支付至法院。被执行人伍国强与申请执行人谭建标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伍国强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谭建标,并约定从2017年11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300元。现申请执行人谭建标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  记  香执 行 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