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凯、徐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徐洪斌,诸城市盈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洪斌,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盈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西王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赵金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徐洪斌、诸城市盈瑞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9858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本案在审理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洪斌房屋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盈瑞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和部分设备;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徐洪斌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王文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