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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某1、李某1等与梁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李某1,梁某2,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60号原告:梁某1,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某1,女,住址同上。被告:梁某2,男,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女,住址同上。原告梁某1、李某1与被告梁某2、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梁某1、李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李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梁某1、李某1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