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某1、李某1等与梁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李某1,梁某2,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60号原告:梁某1,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某1,女,住址同上。被告:梁某2,男,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女,住址同上。原告梁某1、李某1与被告梁某2、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梁某1、李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李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梁某1、李某1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