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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薜合伦、第三人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薜莲借款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薜合伦,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薜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薜合伦。第三人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薜莲。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薜合伦、第三人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薜莲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成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德执指字第19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28881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至2017年8月28日尚未受偿1428881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就追偿权的行使已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故本案关于追偿权的执行已没有执行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成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