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树善、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善,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民委员会,李照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善,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法定代表人:李树权,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照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李树善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大洼村委)、李照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树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后大洼村委与被上诉人李照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父亲李沛文在后大洼村原有八间房子,北面四间、南面四间,中间是院子,南四间的东两间早年倒塌,只剩下房框子,西两间给了李树桥。李树桥翻建了五间登记在二儿子李照进名下。在法定继承中,李树桥又在北四间取得一份居住。一审开庭时村主任故意隐瞒真相,上诉人无法取得父亲李沛文在后大洼村房产登记存档和宅基地存档,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后大洼村委未答辩。李照华未答辩。李树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秦楼街道后大洼村委与李照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树善系李沛文(现已去世)之子,李沛文育有四子一女,为李树贵、李树桥、李树权、李树善、李树正(女),李照华系李树桥之子。涉案平房4间位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系李沛文去世后所遗留的合法财产。2004年11月26日,李树贵、李树权、李树善、李树正以李树桥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分割李沛文遗留的涉案4间平房。一审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东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4间平房价值52400元,判令涉案4间平房由李树桥居住,李树桥支付李树贵、李树权、李树善、李树正每人10480元。2015年9月28日,后大洼村委与李照华就涉案4间平房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后大洼村委因旧村改造拆除涉案4间平房及附属设施,现房屋已拆除。2017年1月3日,李树善诉至一审法院,以李照华欺诈了后大洼村委、双方互相串通损害了李树善的利益及协议违法等为由要求确认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4间平房系李沛文遗留的合法财产,已由一审法院判令由继承人之一李树桥继承,由李树桥支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涉案4间平房已通过诉讼程序分割完毕,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争议。李树善主张后大洼村委与李照华于2015年9月28日就涉案4间平房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李树善对此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树善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4间平房享有所有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后大洼村委与李照华就涉案拆迁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的情形,李树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李树善本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树善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树善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后大洼村委与被上诉人李照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审法院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查明事实,被上诉人李照华的父亲李树桥通过遗产分割的形式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故被上诉人李照华有权处分涉案房屋,其与被上诉人后大洼村委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李树善申请法院调取其父亲李沛文在后大洼村房产证登记存档和宅基地存档资料,因该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树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宋海红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