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赵作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作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60号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被告:赵作连,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作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赵作连准确的自然信息及住所,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