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业均与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业均,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219号申请人:许业均,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法定代表人:牟洪波,该公司经理。许业均与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万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立霖 搜索“”